首尾條文

一、前言
    臺灣日照豐富且時間長,太陽光電發電是一個趨勢。政府鼓勵在各種
    居住、工作、休閒、教育、廠場、機關等建築物之外牆、屋頂、陽台
    或利用其他空地等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一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
    火災或受到鄰接物熱輻射,即會產生電流,對執行救災的消防人員可
    能產生感電危害,有必要預先詳加注意。
    依經濟部 102  年 12 月 16 日修正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」第 396-5
    7 條規定:「與發配電網路連接之太陽光電系統,當發配電網路喪失
    電壓時,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或交流模組應自動停止電力輸出至所
    連接之發配電網路,至該發配電網路之電壓恢復為止。併聯型系統得
    當作獨立型系統,供電給前項發配電網路切開之負載。」如火災時台
   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單位(以下簡稱台電)斷電後,變流器(
    inverter)將自動切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電流,惟因太陽光電發電
    設備遇光即持續發電特性,故須注意建築物蓄電設備、部分配線可能
    持續有電源(AC220V  至 600V 及 DC 最高至 1,000V) 供應之風險
    ,為避免消防人員於救災過程(如入室搶救、破壞作業、射水滅火等
    )發生感電,爰訂定本指導原則,以為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之
    參考。
五、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環境之特性訂定補充規定。